完全强暴手册 文章作者: 佚名 文章类别: 性趣漫谈 返回前页目录 || 返回首页目录
┌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完全强暴手册│强暴的几个概念 └──────┘ 关於『强暴』的几个概念——探讨『强暴、强奸』问题必读!!! 『强暴』一事大有学问哉。以色列学者<阿码>曾以2000馀名强暴案 <犯人与受害人>为研究对象,写了<对妇女施暴类型>一书。美国.马克威 勒的『强奸』一文,指出了大众对『强暴』九大错误迷思。 (1 ̄9)答案全部为『否定』……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(一)欲火中烧而强暴?(五)男人不会被强暴? │ │(二)临时起意而强暴?(六)反抗令犯人老羞成怒? │ │(三)漂亮容易被强暴?(七)由行为本身来定强暴罪? │ │(四)都遭陌生人强暴?(八)去势可解决强暴问题?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参考资料来源: ─────── 1.<对妇女施暴类型>阿码著(以色列教授)以2000名强奸案<犯人与 受害人>为研究对象撰成。 2.<强奸>马克威勒著(美国教授)说明一般大众对『强奸』的各种错误迷 思。 3.<强奸犯罪之访谈研究>法务部-犯罪研究中心(台湾)以台北监狱中的 21名强暴犯罪<受刑人>为受访对象撰成。 4.<性、暴力、新闻眼>王崇音等著(硕人出版)内容就胡瓜强暴案、师大 强暴案等强暴问题讨论甚多。 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概念一:欲火中烧而强暴? │NO……NO……no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一般人常把<强暴>想像成:男人因欲火中烧、受到诱惑、见色起意,而 在无预谋、恼羞成怒下,强施加於陌生女子的暴力行为。 然而,许多研究报告指出,强暴最常见的动机却是:『发泄对社会不满』 或『藉性交肯定自己的¤值』。 换言之,男人之所以会去强暴女人,并不是在发泄『性欲』,而是根源於 整个社会男人对女人潜在意识的敌意、或因为这个男人心理上的『病态』,所 以用『阳具』去凌辱女人。 他的目的并不是在寻求『性』的快乐,而是因为基於对『人性』的仇恨, 所表达的是他的愤怒,而不是在作爱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概念二:临时起意而强暴? │NO……NO……no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在一对一的强暴案中,有70%出於预谋。 在二对一的强暴案中,有80%出於预谋。 在多对一的强暴案中,有90%出於预谋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概念三:漂亮容易被强暴? │NO……NO……no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一般而言,强暴案的发生,犯案者是在下两因素交互作用下而促成的。 远因:强奸犯过去的经验与人格特质。 近因:当时情境与身心状态。 以当时情境而言,强奸犯大都只是想『以强欺弱』,而并不在乎受害人的 姿色。此外落单、年老、患有精神病、残 、不敢抵抗等情境,常令犯人犯意 更坚。 其实,根据美国的某份调查,强暴案件里可以归纳成是女人的外表或言行 而引发性暴力者,低於百分之五。另一个调查指出,超过七成的强暴案例都是 预谋的。然而这些调查数据,却也无法一下子就扭转社会对女人的观感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概念四:都遭陌生人强暴?? │NO……NO……no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约有80% ̄90%的强奸案例中,犯人与受害人是互相认识的熟人。 女孩子与异性交往,连熟人也必须提防,这的确是一个『熟悉的致命吸引 力』。<当他不是陌生人>这一部美国校园中真人真事的电影,就把『熟人强 暴』描写的杯弓蛇影。片尾字幕中更打出了:全美大学女学生六分之一有过被 性骚扰、侵犯的记录。而有十五分之一的男同学,曾经有骚扰女同学的经验。 『熟人的强暴』对簿公堂,显然是会对女方较为不利。因为男方总会推说 女方曾给他某种『性』暗示。或是外表和言行让他在彼时产生非份之想。要不 然,为甚么女方愿意跟他进房间、或上床? 根据一项研究显示,在『熟人强暴』的控诉案件中,有百分之二十四被警 方认为证据不足(unfounded)。而在『陌生人强暴』(古典强暴)的控诉中 只有百分之五遭到相同的命运。 相对於陌生人的性暴力,『熟人的强暴』更为女性增添恐惧的气氛。相信 有更多的案例,是从未被张扬开来的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概念五:男人不会被强暴? │NO……NO……no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一般人以为只有女人会被强暴,其实男人也会被强暴。 从解剖学等常理可知,『阴茎强奸阴户』远比『阴户强奸阴茎』来的容易 些,这一点千秋万世恐怕也是难以改变。但是问题在,『女人无法强暴男人』 并不等於『男人不可能被强暴』。 我们不要忘了,男人可能被他的同性强暴,即一名男人强迫另一名男人与 他肛交,即俗称的『鸡奸』。战场或监狱等两性隔离的场合中,鸡奸的案例极 多。 如果询问天下所有男人『你觉得男人强暴女人可怕,还是男人鸡奸男人可 怕?』对方答以『鸡奸比较可怕』之馀,男人当能反省到自己平时低估了女人 对强暴的恐惧。但是说来残忍,女人害怕强暴却甚於鸡奸,因为鸡奸不关她们 的事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概念六:反抗令犯人老羞成怒? │NO……NO……no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并非必然。强奸犯大都是只想以强欺弱,不敢抵抗。有时反抗反使犯人犯 意更坚。但这不表示激烈反抗一定对。例如在某些强暴未遂案中,受害人虚与 委蛇、假意配合,将强奸犯骗到宾馆等地逃逸成功。 然而,目前法院皆以『充分抵抗』为强奸成立的要件。到底要如何抵抗才 算『充分』,却常引起争议,很难有客观的标准,就算有,受害人在受害当时 也未必有胆量照做。 举一个例子(录自<唐吉轲德先生>赛凡提斯著):有人控告某青年强暴 他女儿。法官对被告说:『你立刻与原告的女儿结婚,否则就得赔她一笔遮羞 费。』 青年选择了破财消灾。 原告的女儿带著遮羞费离开後,法官叫青年追上去抢回那笔钱,青年照办 ,但在对方拼命抵抗下无法得手。 法官召回青年与女子,吩咐女子将遮羞费还给青年,说:『如果你抗拒强 暴,正如同抗拒被抢一样,就不会丧失贞操了。』 尤有甚者,『抵抗』和『双方同意下的激烈性交』後所留的痕迹,在外人 事後看来,也极难做明确的区别。 『充份』和『抵抗』两者都不可捉摸,法院也就几乎无法判断强暴案的受 害人有没有『罪』。这使得法院难以判定嫌犯确曾或不曾强暴。造成了确曾暴 奸者不受法律制裁。不曾强暴者受舆论制裁的弊端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概念七:由行为本身来定强暴罪? │NO……NO……no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目前,司法制度对付强奸犯,仍有技术上的 碍与难题。 一般而言,要认定<强暴>的罪行,除了法官本身所采的“自由心证”外 ,(不同法官所做“自由心证”判决之结果,常南猿北辙完全相反。)也并非 完全由强暴<行为本身>来决定。许多<法外因素>诸如:当事双方事前的关 系、受害人的平常行为、受害人是否延迟报案、暴力证据是否充足……等,在 强暴罪行的认定上,也都有举足轻重的角色。 换言之,法院甚难判定嫌犯是否确曾或不曾强暴。确曾暴奸者常不受法律 制裁。不曾强暴者却反蒙其罪,即使最後获得平反,至少也已无端遭到了舆论 的骚扰。这对两造当事人(不管施暴人、受害人、两方皆然),常是正义无法 伸张、且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。 何况,在一般人对受害人的声音充耳不闻的一般传统下,如何确信男法官 了解女人在自愿或被迫下性交的处境? 尤有甚者,『抵抗』和『双方同意下的激烈性交』後所留的痕迹,在外人 事後看来,也极难做明确的区别。 其它司法制度上的 碍与难题,至少还有下列数项: 1.强奸案的判决,一般都由法官之〃自由心证〃。 2.法院不但得证明被告有罪,还得证明受害人无罪。 3.执法者未必具备足够的性知识和想像力。 4.强奸案中的〃被告(男)〃往往就是被害人。 5.受害人就范常因心中有所求,如获得工作、金钱、成绩之回报。 不少案例,是因男女双方交往到後来反目成仇,反咬一口的。如某大学七 匹狼案,是受害<一年七个月後>才提出控诉……更有些是设计仙人跳、勒索 钱财不成,反而恶人先告状的。 更有不少的案例,是藉由指控某人“强暴”而提高本身知名度的。例如: “胡瓜与李璇案”、国№媒体炒热的:黛安娜王妃与查理王子、小约翰甘 迪 与黛瑞韩娜、麦可杰克森的性虐待案、柯林顿性骚扰案。 受害的一方,可能因为害怕失去工作、为了考绩、成绩、分数、恐惧对方 报复、或害怕造成下一次更严重的伤害,因此屈服於对方,而不敢把经过公开 或举发,致令骚扰者因此而得逞。 然而,从另一角度看,倘发生性骚扰当时,被骚扰者并无『立即反制』, 而且被骚扰者的心中有所求,事後也得到了其所希望的回报(如职务的升迁、 工作的获得、金钱等等)此时,将又变成一种以身体换取本身某种利益的『交 易』。 当一位妓女收到伪钞後,她也是被强奸了……强奸案中的“被告(男)” 常常就是被害人……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概念八:去势可解决强暴问题? │NO……NO……no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强暴犯是暴力行为,而主张用去势来处理性变态患者,也同样具有暴力倾 向。 一般人常把<强奸>想像成:男人因欲火中烧、受到诱惑、见色起意,而 在无预谋、恼羞成怒下,施加於陌生女子的暴力行为。 然而,许多研究报告指出:强暴最常见的动机却是『发泄对社会不满』或 『藉性交肯定自己的¤值』。 他的目的并不是在寻求『性』的快乐,而是因为基於对『人性』的仇恨, 所表达的是他的愤怒,而不是在作爱。 换言之,男人之所以会去强暴女人,并不是在发泄『性欲』,而是根源於 整个社会男人对女人潜在意识的敌意、或因为这个男人心理上的『病态』,所 以用『阳具』去凌辱女人。 因为女性的性器官,只在某种状况下不愿意暴露在男人面前,所以女性性 器官与身体其它器官相比,便有许多的其它『附加¤值』或『社会意识』。在 此情况下,自然就产生许多社会规范或禁忌。而一个人对社会反抗最直接的方 法,就是去挑战它、破坏它,不管用革命的手段、或创造的方法、从升华到强 暴,其实性质是一样的。因此,去势解决不了强暴问题,去势只不过是除掉一 个男人的性能力,仍改变不了他对社会的愤怒或不满。 立委周荃曾主张,以去势对付常强暴女人的男精神病患者。精神病患不是 犯罪,就算是,以残害肢体为刑罚太不人道,现代的司法界早已不采用。而且 一个法治的社会,所有的问题并不是只看『相对』性,就以为正义已经获得伸 张。(『相对性』意谓“以牙还牙”例如:杀人者死、偷者剁手、施暴者去势 等等)强暴犯是暴力行为,而主张用去势来处理性变态患者,也同样具有暴力 倾向。 若以为只要把男人的阳具割掉、或让它受到毁坏,就可补偿受害者,那天 下早就太平、社会早就无作奸犯科之人了。 虽然『周氏去势治疗法』是不可行的公共政策,此事只是如实的反应了女 人对『强暴』的强烈恐惧。值得注意的是,报刊把这件成处理成黄黑两色的笑 话,标题上充斥著『那话儿』、『斩草除根』等金瓶梅、水浒传式用语,狻有 嘲笑女人为强暴而恐慌之嫌。 总之,强暴不单单是男人『阳具』的问题,而是一种『病态』的社会暴力 行为、或心理状况,有『病』就要找医生去治疗,而不是从其它方面来处理这 个问题。否则,问题仍然没有办法解决,更接触不到问题的核心。 强暴犯是暴力行为,而主张用去势来处理性变态患者,也同样具有暴力倾 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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